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根據《內閣部門運作條例》,為了規範和完善本國公關部的職能和工作,保障和提升論壇和遊戲的形象和聲譽,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公關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本國的內閣總理大臣,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公關部的職能和工作
第四條 公關部的主要職能和工作是:
(一)管理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策略、公關活動、公關媒體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形象和聲譽。
(二)制定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公關計劃、公關政策、公關法規等,保障和促進論壇和遊戲的公關效果和公關合作。
(三)組織和支持論壇和遊戲的公關人員、公關機構進行公關創意、公關溝通、公關危機等,培養和激發論壇和遊戲的公關人才和公關熱情。
(四)組織和參與論壇和遊戲的公關活動、競賽、交流等,增加論壇和遊戲的公關影響力和公關吸引力。
(五)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維護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秩序和公信力。
第三章 公關部的組織和人員
第五條 公關部由一位部門大臣、一至三位助理部門大臣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部門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由部門大臣任命。
第六條 公關部下設以下幾個科室,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
(一)策略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策略工作,包括制定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目標、公關方案、公關預算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公關報告、公關分析、公關評估等,向論壇和遊戲的公關人員、公關機構提供公關信息和公關服務。
(二)活動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活動工作,包括組織和舉辦論壇和遊戲的公關活動、競賽、交流等,增加論壇和遊戲的公關趣味和活躍度,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活動組織者、活動參與者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活動通知、活動報名、活動獎勵等。
(三)創意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創意工作,包括組織和支持論壇和遊戲的公關人員、公關機構進行公關創意、公關溝通、公關危機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創意中心、創意基金、創意平台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展示和推廣公關創意和成果。
(四)媒體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媒體工作,包括管理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公關媒體,如新聞、廣告、社交媒體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媒體中心、媒體合作、媒體發佈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傳播和宣傳論壇和遊戲的形象和聲譽。
(五)服務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服務工作,包括提供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相關的客服、技術支持、意見收集、問題解決等,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公關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公關服務質量和玩家滿意度。
第四章 公關部的監督和責任
第七條 公關部受到《內閣部門運作條例》、國會、法院等其他機構的監督和制衡,必須遵守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對論壇和遊戲的玩家負責。
第八條 公關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必須定期向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報告其工作情況和成果,接受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質詢和評估,並根據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決議和建議,調整和改進其工作方針和措施。
第九條 公關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違反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或有失職、濫權、貪污等行為,將受到法院的審判和判決,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停職、撤職、禁止參選等。
第十條 公關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不履行其職責,或有不服從內閣總理大臣指示,或有與其他內閣部門大臣發生衝突或不合作等行為,將受到監察院的調查和監督,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解職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公關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如有與本國其他的章程和規則不一致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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