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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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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2 08:41:02| 字數 1,3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十九章
法律名稱: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法律類型: 刑事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大龍帝國》﹝下稱本國﹞的選舉公正、公平、公開,防止和打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一切選舉,包括國會選舉、
內閣總理大臣選舉、地方選舉、公民投票等,不論該選舉是在本國境內或在其他地方進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設立的負責監督和管理選舉的獨立機構,其職責和組成已在該條例中詳細規定。

第二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定義和處罰

第四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是指違反本條例或其他選舉法規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影響或
干擾選民的自由意志,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利誘、利用職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煽惑、教唆或指示他人不投票、投無效票或投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的票;
(二)妨礙或阻止選民的投票權利,如故意冒用、偽造、竊取、毀壞選民資格,或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或參與選舉活動;
(三)破壞或干擾選舉的正常進行,如故意破壞或干擾投票、開票、計票或公布結果的設備、場所或程序,或故意發布或傳播虛假、誤導或捏造的信息;
(四)違反選舉的規則和限制,如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選舉宣傳規則,或利用公共資源或公務人員,為自己或他人的選舉造勢或拉票,或未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許可,進行或參與任何形式的民意調查、預測、競猜、賭博、抽獎、贈品、善或公益活動。(一對於第四條(一)至(四)項的行為,處以罰款不超過一千個龍幣或監禁不超過兩星期,或兩者兼施;
(五)於任何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該行為人的選
第五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處罰如下:舉資格或選舉結果,並禁止該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任何選舉。

第三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預防和檢舉

第六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採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發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制定和執行嚴格的選舉安全規範,確保選舉的設備、場所、程序和資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制定和執行公正的選舉監督機制,邀請和接受國內外的選舉觀察員和媒體的監督和評價;
(三)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選舉教育和宣傳策略,提高選民的選舉意識和素養,增強選民的選舉責任和參與度;
(四)制定和執行合理的選舉資助和費用規定,規範和公開候選人和政黨的選舉收支,防止選舉資金的不正當來源和用途;
(五)制定和執行嚴厲的選舉紀律和行為規範,規範和監督選舉管理委員會、候選人、政黨、選民、選舉工作人員、選舉觀察員、媒體等各方的選舉行為,防止選舉的不正當干預和影響。

第七條 任何人發現或懷疑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發生,應及時向選舉管理委員會舉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或資料。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嚴格保護舉報人的身份和權益,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報復或打擊。


第八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對每一宗舉報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進行調查,並在調查結束後,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處罰。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將調查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並及時向舉報人和相關人士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本條例與其他選舉法規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一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本條例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國會議員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本條例的修改議案須經國會通過,並刊憲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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