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根據《內閣部門運作條例》,為了規範和完善本國文化部的職能和工作,保障和發展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多樣性和文化創意,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文化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本國的內閣總理大臣,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文化部的職能和工作
第四條 文化部的主要職能和工作是:
(一)管理和推廣論壇和遊戲的文化資源、文化產品、文化活動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水平和文化影響力。
(二)制定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文化計劃、文化政策、文化法規等,保障和發展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多樣性和文化創意。
(三)組織和支持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工作者、文化愛好者進行文化創作、文化交流、文化教育等,培養和激發論壇和遊戲的文化人才和文化熱情。
(四)組織和參與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活動、競賽、交流等,增加論壇和遊戲的文化趣味和活躍度。
(五)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文化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維護論壇和遊戲的文化秩序和公信力。
第三章 文化部的組織和人員
第五條 文化部由一位部門大臣、一至三位助理部門大臣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部門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由部門大臣任命。
第六條 文化部下設以下幾個科室,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
(一)資源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文化資源工作,包括收集和整理論壇和遊戲的文化資源,如文學、藝術、音樂、電影、動漫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庫、文化館、文化站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展示和傳播。
(二)產品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文化產品工作,包括管理和推廣論壇和遊戲的文化產品,如書籍、畫作、音樂、電影、動漫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商店、文化市場、文化展覽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銷售和推薦。
(三)活動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活動工作,包括組織和舉辦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活動、競賽、交流等,增加論壇和遊戲的文化趣味和活躍度,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活動組織者、活動參與者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活動通知、活動報名、活動獎勵等。
(四)創作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創作工作,包括組織和支持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工作者、文化愛好者進行文化創作,如寫作、繪畫、作曲、拍攝、製作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工作室、文化社團、文化平台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發表和展示。
(五)教育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教育工作,包括提供和推廣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教育,如課程、講座、研討、培訓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文化學院、文化講堂、文化論壇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傳授和分享文化知識和文化技能。
(六)服務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服務工作,包括提供論壇和遊戲的文化相關的客服、技術支持、意見收集、問題解決等,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文化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文化服務質量和玩家滿意度。
第四章 文化部的監督和責任
第七條 文化部受到《內閣部門運作條例》、國會、法院等其他機構的監督和制衡,必須遵守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對論壇和遊戲的玩家負責。
第八條 文化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必須定期向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報告其工作情況和成果,接受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質詢和評估,並根據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決議和建議,調整和改進其工作方針和措施。
第九條 文化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違反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或有失職、濫權、貪污等行為,將受到法院的審判和判決,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停職、撤職、禁止參選等。
第十條 文化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不履行其職責,或有不服從內閣總理大臣指示,或有與其他內閣部門大臣發生衝突或不合作等行為,將受到監察院的調查和監督,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解職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文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如有與本國其他的章程和規則不一致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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