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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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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30 17:32:57| 字數 1,6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十四章
法律名稱: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法律類型: 組織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旨在規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職權、運作和監督,保障論壇和遊戲的選舉制度的公正、公開和有效。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的所有註冊會員,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政治取向等。

第三條 本條例依據論壇和遊戲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並接受皇室的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三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一名為副主席,一名為秘書長。

第五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由皇帝親自任命,不設任期限制,除非皇帝另有指示。

第六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民資格:必須是本國擁有公民資格的註冊會員,並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利益衝突:必須與任何選舉或候選人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或者有利益關係但已經聲明並獲得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三)無偏見或歧視:必須對任何選舉或候選人沒有任何形式的偏見或歧視,或者有偏見或歧視但已經聲明並獲得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四)無犯罪記錄:必須沒有任何違反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犯罪記錄,或者有犯罪記錄但已經獲得皇帝的赦免。

第三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第七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一)制定選舉規則: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國的各項選舉的規則和程序,並在選舉前公佈,以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選舉活動: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國的各項選舉的活動,包括登記、競選、投票、計票、公佈結果等,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公開性。
(三)處理選舉爭議: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和解決本國的各項選舉的爭議和投訴,包括審核、調查、裁決等,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四)提供選舉資訊: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提供和發佈本國的各項選舉的資訊和數據,包括選舉日期、候選人名單、選舉結果等,以確保選舉的透明性和可信性。

第四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第八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運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治原則: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權和運作必須依據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受任何人或組織的干預或影響,保障本國的法治秩序和權利保障。
(二)公開原則: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行動必須公開透明,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否則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向公眾公布選舉的規則、活動、結果等,並接受皇室的監督和評價。
(三)效率原則: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必須盡快完成,不得拖延或延誤,保障選舉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遵循以下規則:

(一)召開規則: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或者由皇帝指示召開,並提前至少一週通知所有的委員。
(二)出席規則: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須有至少兩名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如有委員因故不能出席,須事先向主席或副主席請假,並由主席或副主席批准。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由本國的皇室負責,以確保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十一條 皇室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包括以下幾項:

(一)任免權:皇室有權任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並在必要時解散選舉管理委員會,重新組成新的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審核權:皇室有權審核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表現和財務狀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監察權:皇室有權派遣皇室代表或專家團隊,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察和評估,並在發現選舉管理委員會有違反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提出警告或處罰。
(四)裁決權:皇室有權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行動提出異議或否決,並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或解決的選舉爭議或投訴時,作出最終的裁決和指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本條例與其他選舉法規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本條例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國會議員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本條例的修改議案須經國會通過,並刊憲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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