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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法] 《法院制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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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30 18:04:00| 字數 2,06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十五章
法律名稱: 法院制度條例
法律類型: 憲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為了規範和完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法院制度,保障論壇和遊戲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法院制度下的法官、律師、當事人、證人、陪審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最高法院,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法院制度的組成和選任

第四條 法院制度是由皇帝直接委任的法官組成的司法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論壇和遊戲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維護論壇和遊戲的法治秩序和公正公平。


第五條 法院制度由以下幾級法院組成,分別負責不同類型和程度的案件:

(一)最高法院:是法院制度的最高級別的法院,負責審理和裁決全國性或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和若干位法官組成,首席法官由皇帝親自任命,法官由首席法官推薦,經皇帝批准任命。最高法院的案件可以由法官或陪審團審理,陪審團本國公民隨機抽選組成,並且必須由辯方和控方律師認可。


(二)高等法院:是法
制度的中間級別的法院,負責審理和裁決各省或地區的案件,以及對地區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等法院由若干位法官組成,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推薦,經皇帝批准任命。高等法院的案件可以由法官或陪審團審理,陪審團本國公民隨機抽選組成,並且必須由辯方和控方律師認可。

(三)地區法院:是法院制度的最低級別的法院,負責審理和裁決各縣或市的案件,包括一些簡單或輕微的案件,例如小額債務、民事糾紛等。地區法院由若干位法官組成,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推薦,經皇帝批准任命。地區法院的案件只由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

第六條 法院制度的法官採用終身委任制,除非法官自願辭職或因為違法或失能而被撤職,否則法官可以一直執行其職責,直到去世。法官的撤職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調查和審理,並經過皇帝的最終裁決。

第三章 法院制度的運作和程序

第七條 法院制度的運作和程序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治原則:法院制度必須依據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審理和裁決案件,不受任何人或組織的干預或影響,保障本國的法治秩序和權利保障。
(二)公開原則:法院制度的審判和判決必須公開透明,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否則法院制度必須向公眾公布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並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評價。
(三)公平原則:法院制度必須保障案件的當事人、律師、證人、陪審員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因為任何原因而對任何一方有所偏袒或歧視,保障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公平公正。
(四)效率原則:法院制度必須盡快審理和裁決案件,不得拖延或延誤,保障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及時有效。

第八條 法院制度的運作和程序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一)立案階段:當國民發生刑事、民事、行政等爭議時,可以向相應級別的法院提出訴訟申請,法院在收到訴訟申請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訴訟申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並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決定立案,則必須通知當事人、律師、證人等相關人員,並安排審理日期和地點。


(二)審理階段:法院在規定的日期和地點,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包括開庭、陳述、質證、辯論等環節,並根據法律法規和事實證據,形成審理意見。如果案件由陪審團審理,則法院必須指導陪審團進行審理,並尊重陪審團的審理意見。


(三)判決階段:法院在審理結束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審理意見,作出判決,並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律師、證人等相關人員,並公布於本國的公告欄。如果案件由陪審團審理,則法院必須根據陪審團的審理意見,作出判決,並將判決書送達陪審團,並公布於本國的公告欄。


(四)上訴階段:如果當事人或律師對判決不滿意,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的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在收到上訴申請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上訴申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並決定是否受理上訴。如果法院決定受理上訴,則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審理案件,並作出終審判決,終審判決不得再提出上訴。

第四章 法院制度的監督和責任

第九條 法院制度受到本國國會、法律部、監察院等其他機構的監督和制衡,必須遵守本國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對公眾負責。


第十條 法院制度的首席法官、法官等相關人員必須定期向國會報告其工作情況和成果,接受國會的質詢和評估,並根據國會的決議和建議,調整和改進其工作方針和措施。


第十一條 法院制度的首席法官、法官、律師、陪審員等相關人員如有違反本國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或有失職、濫權、貪污等行為,將受到法院的審判和判決,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停職、撤職、禁止參選等。


第十二條 法院制度的首席法官、法官、律師、陪審員等相關人員如有不履行其職責,或有不服從皇帝指示,或有與其他機構發生衝突或不合作等行為,將受到監察院的調查和監督,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解職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最高法院會同相關機構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法院。如本條例與其他法規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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