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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法] 《陪審團制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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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30 21:56:13| 字數 1,6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十六章
法律名稱: 陪審團制度條例
法律類型: 憲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為了規範和完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法院制度下的陪審團制度,保障論壇和遊戲的司法公正和公信,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的所有註冊會員,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政治取向等。

第三條 本條例依據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並接受皇室的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陪審團的組成

第四條 陪審團由五名或七名陪審員組成,具體人數由主審法官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複雜度決定。

第五條 陪審團的陪審員可從以下三個途徑選出:

(一)自願報名:任何符合陪審員資格的本國公民,均可自願報名成為陪審員,並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由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審核和登記。若陪審團由五人組成,則自願報名者佔三人;若陪審團由七人組成,則自願報名者佔五人。
(二)法官推薦:任何符合陪審員格的本國公民,均可經由主審法官或其他法官的推薦,成為陪審員候選人,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審核和登記。無論陪審團由五人或七人組成,法官推薦者均佔一人。
(三)皇室任命:任何符合陪審員資格的本國公民,均可經由皇室的任命,成為陪審員候選人,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審核和登記。無論陪審團由五人或七人組成,皇室任命者均佔一人。

第六條 陪審團的陪審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民資格:必須是本國符合公民資格的註冊會員,並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利益衝突:必須與任何案件或當事人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或者有利益關係但已經聲明並獲得控辯雙方的認可。
(三)無偏見或歧視:必須對任何案件或當事人沒有任何形式的偏見或歧視,或者有偏見或歧視但已經聲明並獲得控辯雙方的認可。

第三章 陪審團的職權

第七條 陪審團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一)裁定事實:陪審團負責根據法庭上聽取的證據和主審法官的法律指引,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決,並以多數決形式表達意見。
(二)裁定結果:陪審團負責根據對事實的裁決,對案件的結果作出裁決,例如判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等相關情況。
(三)保密商議:陪審團負責保密其商議的內容和過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洩漏,除非經過法庭的許可或指示。

第四章 陪審團的運作

第八條 陪審團的運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治原則:陪審團的職權和運作必須依據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受任何人或組織的干預或影響,保障論壇和遊戲的法治秩序和權利保障。
(二)公開原則:陪審團的決策和行動必須公開透明,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否則陪審團必須向法庭和當事人公佈其裁決和理由,並接受皇室的監督和評價。
(三)效率原則:陪審團的工作必須儘快完成,不得拖延或延誤,保障案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陪審團的會議遵循以下規則:

(一)召開規則:陪審團的會議由首席陪審員召開,或者由主審法官指示召開,並在法庭上或法庭指定的地點舉行。
(二)出席規則:陪審團的會議須有所有的陪審員出席方可舉行,如有陪審員因故不能出席,須事先向首席陪審員或主審法官請假,並由主審法官批准。

第五章 陪審團的監督

第十條 陪審團的監督由本國的皇室負責,以確保陪審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十一條 皇室對陪審團的監督包括以下幾項:

(一)任免權:皇室有權任命或解除陪審團的首席陪審員,以及在特殊情況下,任命或解除其他陪審員,例如當陪審員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者當陪審員涉嫌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時。
(二)評價權:皇室有權評價陪審團的工作效果和社會影響,皇室亦可根據陪審團的裁決,提出建議或意見,以改善或完善本條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干預權:皇室有權在必要時干預陪審團的工作,例如撤銷或修改陪審團的裁決,或者指示陪審團重新審理案件,但只限於以下情況:

第十二條 當陪審團的裁決明顯違反本條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與事實或證據不符時;

第十三條 當陪審團的裁決受到外界的不正當影響或干擾,或者涉及陪審員的貪污或舞弊時。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法院。如本條例與其他法規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六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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