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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公務員薪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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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31 13:57:51| 字數 2,36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十七章
法律名稱: 公務員薪酬管理條例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公務員的薪酬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務員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龍帝國》﹝下稱本國﹞境內及境外的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薪酬管理應遵循公平、合理、勤勉、優秀的原則,按照職等、職務、職責、職稱、工作績效等因素,確定公務員的薪酬標準和薪酬結構,實行差別化的薪酬分配政策。


第四條 內政部負責統一制定和調整公務員的薪酬管理規定,並按照規定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薪酬管理情況。

第二章 公務員的薪酬標準和結構

第五條 公務員的薪酬標準由內政部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後作定期調整。


第六條 公務員的薪酬結構由基本工資、獎金獎勵、福利待遇等組成。各項薪酬的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制定。


第七條 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按照職等確定,職等越高,基本工資越高。公務員的職等由內政部按照公務員的職務、職責、職稱等因素,分為十四個職等,從高到低依次為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如下:

職等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
第十一
第十二
第十三
第十四
基本工資(龍幣)  
10
13
16
19
22
25
28
31
34
37
40
43
46
49

第八條 公務員的獎金獎勵是根據公務員的工作成績和貢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發放的獎金,此外
所有薪金計算結果均以四寫五入計。公務員的獎金獎勵包括以下幾種:

(一)全勤獎金。全勤獎金是為了鼓勵公務員的出勤狀況,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標準發放的獎金。全勤獎金的發放原則是每月工資基礎上再乘0.25倍。全勤獎金的發放辦法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制定。例如,一位第六職等的公務員,如果每月出勤率達到100%,那麼他的全勤獎金為25 * 0.25 = 6.25,四寫五入後為6,加上基本工資25,則他的當月薪金為25 + 6 = 31。此外,如該月有國家法定假期,那麼該月的假期日數可用來扣除缺勤的日數而互相抵消,從而不影響到整體出勤率。

(二)年終獎金。年終獎金是為了獎勵公務員在一年中的工作表現和貢獻,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標準發放的獎金。年終獎金的發放原則是要入職滿一年,每年年底可額外獲得兩個月薪金,至於這額外的兩個月工資則根據過去一年的平均月薪計算,如入職不滿一年,則按比例發放。年終獎金的發放辦法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制定。例如,一位第六職等的公務員,如果他在過去一年的平均月薪為30,那麼他的年終獎金為30 * 2 = 60,加上當月的薪金,則他的年底薪金為30 + 60 = 90。

(三)績效獎金。績效獎金是為了獎勵公務員在每個季度中的工作表現和貢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發放的獎金。績效獎金的發放原則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每季度擬定一份名單,在個別部門或人員上再追加獎金,原則上是公務員的薪資基礎上再根據過去三個月的工作表現乘以一個系數,該系數由0.1至0.5不等,視乎工作的難度、重要性、創新性、效率和成效而定。績效獎金的發放辦法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制定。例如,一位第六職等的公務員,如果他在過去三個月的平均月薪為30,而他的工作表現被評為優秀,獲得0.4的系數,那麼他的績效獎金為30 * 0.4 = 12,加上當月的薪金,則他的當季薪金為30 + 12 = 42。

(四)特別獎金。特別獎金是為了獎勵公務員在特殊情況下的工作表現和貢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發放的獎金。特別獎金的發放原則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的對象、數額和時間。特別獎金的發放辦法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制定。例如,一位第六職等的公務員,如果他在一次重大的國際會議中,代表本國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獲得了國際社會的讚譽,那麼他可能會獲得內閣總理大臣頒發的特別獎金,數額由內閣總理大臣視情況而定,可以是一筆固定的金額,也可以是一個月或幾個月的薪金。

第九條 公務員的薪酬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務員的薪酬應與其職等、職務、職責、職稱相對應,反映其工作的性質、難度和價值。
(二)公務員的薪酬應與其工作績效相掛鉤,鼓勵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獎勵其創造性和貢獻性。
(三)公務員的薪酬應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相協調,保持其合理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四)公務員的薪酬應與其工作地區和工作條件相適應,考慮其工作的風險、困難和負擔。


第三章 公務員的薪酬管理程序和監督

第十條 公務員的薪酬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公務員的職等確定。公務員的職等由內政部按照公務員的職務、職責、職稱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規定和標準,進行評定和調整,並告知於公務員。
(二)公務員的工作績效評估。公務員的工作績效由其所在的部門或單位按照一定的規定和標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記錄在公務員的個人檔案中。
(三)公務員的薪酬發放。公務員的薪酬由其所在的部門或單位按照一定的規定和標準,按月或按季發放,並向公務員發放薪酬明細通知書。
(四)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公務員的薪酬由內政部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規定和標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調整,並向公務員發放薪酬調整通知書。

第十一條 公務員的薪酬管理監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務員的薪酬管理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應接受國會的監督和檢查,並按照規定向國會報告薪酬管理情況。
(二)公務員的薪酬管理情況,應接受國會的審計和監督,並按照規定向國會提供薪酬管理資料。
(三)公務員的薪酬管理問題,應接受國會的調查和處理,並按照規定向國會反映薪酬管理問題。
(四)公務員的薪酬管理意見和建議,應接受國會的收集和處理,並按照規定向國會提出薪酬管理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內政部,但修改權屬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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