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最新關注 🎎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溫馨提醒您:距離建國日還有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查看: 233|回復: 0

[組織法] 《組織註冊法》

[複製鏈接]
閲讀字號:
我的關係0
樓主緣份
  • 打卡等級:【修魔】吞噬
皇帝


UID 1
巫族
道士
襄陽籍

屬金

肖兔

1219
75
124
總積分
主題數
回覆數

16
0
106
2
龍幣

貢獻

體力

香炭

名聲积分说明 9
28%
福運积分说明 4
12%
武學积分说明 12
37%
文學积分说明 7
21%


建國紀念章百帖里程紀念章輕騎馬鐵騎馬

發表於 2024-2-6 22:02:35| 字數 1,16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二十六章
法律名稱: 組織註冊法
法律類型: 組織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境內的各種組織的註冊和管理,保障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組織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組織,是指在本國境內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或非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學術機構、新聞媒體、工商業團體等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的組織。

第三條 組織的註冊和管理,應當遵循法治、公平、透明、便利、監督的原則,尊重組織的自主權,保護組織的合法活動,規範組織的行為,維護組織的秩序。

第四條 組織的註冊和管理,由本國政府的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具體如下:

(一)內政部負責政黨和社會服務機構的註冊和管理;
(二)教育部負責學術機構的註冊和管理;
(三)新聞部負責新聞媒體的註冊和管理;
(四)經濟部負責工商業團體的註冊和管理。

第五條 組織應當遵守本國的憲法和法律,尊重本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從事或支持危害本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六條 組織應當依法繳納稅款,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檢查,履行社會責任,服從社會公德,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組織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並依法履行義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註冊

第八條 在本國境內成立的組織,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註冊,經審核批準後,領取相應的牌照,方可合法開展活動。未經註冊或未領取牌照的組織,不得從事任何活動,其活動無效,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有合法的名稱和負責人;
(三)有適當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四)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註冊的組織,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旨和業務範圍的說明或相關佐證;
(二)名稱和負責人或相關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三)組織機構和人員的名單或相關有必要的簡介;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審核申請,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牌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組織的牌照應當注明組織的名稱、類別、註冊日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等內容。牌照的有效期限由有關部門根據組織的性質和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確定或調整。

第十三條 組織的名稱、類別、負責人、業務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審核申請,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換發或補發牌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各相關審批及管理之政府部門。如本條例與其他選舉法規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六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回復 送禮呼我

舉報

請按【總理衙門】提出想要增加哪些內容! 這裏返回大龍帝國主頁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江湖消息

更多主題

大龍帝國

GMT+8, 2024-4-20 13:09 , Processed in 0.115758 second(s), 5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