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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內閣總理大臣宣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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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5 01:05:26| 字數 7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錄
內閣總理大臣宣誓法
章次:
第二十九章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備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旨在規範《大龍帝國》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確保其忠於君主制度和法治原則,並履行對國家和人民的責任。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經合法選舉或補選產生的內閣總理大臣,不論其是否曾任職。

第三條 本法依據國家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並接受皇帝和國會的監督。

第二章 宣誓和就職演說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內閣總理大臣在正式就任前,須在皇帝和國會見證下,進行宣誓和就職演說,表明對國家的忠誠和承諾。

第五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的日期由皇帝或其授權代表確定,並在當選後一週內完成。

第六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地點為首都的天佑聖殿,除非皇帝另有指定。

第七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包括:

1. 宣誓:內閣總理大臣須宣讀以下誓詞:

   「我,(姓名),在此莊嚴宣誓,我將忠誠地擁護本國的《大龍帝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尊重歷史和文化,保護主權和領土,維護安全和利益,促進發展和進步,關心人民和社會,履行內閣總理大臣的職責和義務,不辱使命,不負信任,如有違背,願受法律和道德的制裁。此誓言永不更改。」

2. 就職演說:向公眾闡述其願景和目標,以及任期內的施政方針和措施。

第八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須以官方語言進行,由皇帝或其授權代表監誓。

第九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須由皇帝或其授權代表主持,並記錄於皇室文獻。

第十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須全程公開發表。

第三章 宣誓和就職演說的效力和後果

第十一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是正式就任的必要條件,未經完成者不得執行職權。

第十二條 宣誓和就職演說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撤回或修改。

第十三條 如故意違規宣誓或不真誠地發言,其宣誓和就職演說無效,不得執行職權。

第十四條 如辭去或喪失職務,宣誓和演說即失效,但不影響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皇帝,但受國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皇帝,修改需經國會表決通過後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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