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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法] 《內閣總理大臣宣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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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5 01:05:26| 字數 1,0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二十九章
法律名稱: 內閣總理大臣宣誓法
法律類型: 憲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旨在規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的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確保其忠於本國的君主制度和法治原則,並履行其對本國和本國人民的責任。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經過合法選舉或補選產生的內閣總理大臣,不論其是否曾經擔任過該職務。

第三條 本法依據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並接受本國的皇帝和國會的監督及評價。

第二章 宣誓和就職演說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內閣總理大臣在正式就任前,須在皇帝和國會的見證下,作出宣誓和就職演說,表明其對本國的忠誠和對本國人民的承諾。

第五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的日期由皇帝親自或經由其授權的代表確定,並在當選後一星期內完成。

第六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的地點為本國首都的天佑聖殿,除非皇帝另有指定。

第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的形式為以下兩部分:

(一)宣誓:內閣總理大臣須宣讀以下誓詞:

「我,(姓名),在此莊嚴宣誓,我將忠誠地擁護本國的《大龍帝國憲法》,遵守本國的法律法規,尊重本國的歷史和文化,保護本國的主權和領土,維護本國的安全和利益,促進本國的發展和進步,關心本國的人民和社會,履行本國的內閣總理大臣的職責和義務,不辱使命,不負信任,如有違背,願受本國的法律和道德的制裁。此誓言永不更改。」

(二)就職演說:內閣總理大臣須向公眾發表就職演說,闡述其對本國的願景和目標,以及其在任期內的施政方針和措施。

第八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須以本國的官方語言進行,並由皇帝或其授權的代表監誓。

第九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須由
皇帝親自或經由其授權的代表主持,並在皇室的文獻上作記載。

第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須全程公開發表。


第三章 宣誓和就職演說的效力和後果

第十一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是其正式就任的必要條件,未經宣誓和就職演說者,不得執行內閣總理大臣的任何權力或職能。

第十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的宣誓和就職演說具有法律約束力,一經作出,不得撤回或修改。

第十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詞,或以任何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或發表就職演說,則其宣誓和就職演說無效,同樣
不得執行內閣總理大臣的任何權力或職能。

第十四條 內閣總理大臣如因任何原因辭去或喪失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則其宣誓和就職演說亦同時失效,但並不影響其對本國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皇帝,但受國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
皇帝,如對本法進行修改或修訂,並經國會表決通過,方可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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