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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國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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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5 01:27:03| 字數 1,7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三十章
法律名稱: 國會行政法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為了規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國會的組織、職權、程序和責任,保障國會議員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國會的效率和監督,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會是本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全面直選、地方直選和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

第三條 國會的任期與國會議員的任期相同,為一年,每年五月一日開始,次年四月三十日結束。

第四條 國會的主席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任期與國會任期相同,負責主持國會的會議和事務,代表國會對外聯繫和發言。

第五條 國會的副主席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任期與國會任期相同,協助主席處理國會的會議和事務,並在主席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第六條 國會的秘書處由國會主席任命,負責國會的文書、財務、人事、保安等行政事務,並為國會議員提供法律、資訊、研究等支援服務。

第七條 國會的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常會每月舉行一次,臨時會由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國會議員提請召開,並指定議題和時間。

第八條 國會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國會議員出席方可開始,並以出席議員的過半數決定議案的通過與否,如有平票,則由國會主席或代理主席的一票決定。

第九條 國會的會議遵循民主、公開、透明的原則,保證國會議員的發言、表決、質詢、監督的權利,並接受國民的監督和評價。

第十條 國會的會議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妨礙或破壞國會的正常運作,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立法職權

第十一條 國會的立法職權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修改、廢止本國的法律和條例;
(二)審議、批准、修改、廢止本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的條約、協定、協議等;
(三)審議、批准、修改、廢止本國的外交、安全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審議、批准、修改、廢止本國的在行政區劃等國家版圖事項;
(五)審議、批准、修改、廢止本國的國家緊急狀態的宣布、解除和處理事項;
(六)審議、批准、修改、廢止本國的戰爭、和平、停火等國際關係事項;
(七)審議、批准、修改、廢止本國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會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一)提案:國會議員或行政機關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提案,並附上提案的理由、目的、內容和效益等資料;
(二)審查:國會主席將立法提案分送至相關的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可以邀請提案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出席聽證會,並提出審查報告和建議;
(三)表決:國會主席將審查後的立法提案列入國會的議程,並安排國會議員進行辯論、修正和表決,表決結果以多數決為原則;
(四)公布:國會通過的立法提案,由國會主席送交行政機關執行,並刊憲公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非另有規定。

第三章 監督職權

第十三條 國會的監督職權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詢:國會議員可以向行政機關的首長或其他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質詢,要求其對國會關心的政策、措施、事件等作出說明和回答;
(二)彈劾:國會議員可以對行政機關的首長或其他負責人提出彈劾案,指控其違反法律、失職、貪污、濫權等罪行,並要求其辭職或受到懲處;
(三)審計:國會議員可以委託國會審計處對行政機關的財務、績效、效益等進行審計,並根據審計報告提出改善建議或追究責任;
(四)調查:國會議員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對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問題或事件進行調查,並有權傳喚證人、收集證據、公開聽證等;
(五)監察:國會議員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監察案,要求其對國會通過的法律、決議、建議等的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和評估,並提出改進措施或補救方案。

第十四條 國會的監督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一)提請:國會議員或國會主席可以向國會提出監督提請,並附上提請的理由、目的、內容和期限等資料;
(二)審核:國會主席將監督提請分送至相關的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和建議;
(三)表決:國會主席將審核後的監督提請列入國會的議程,並安排國會議員進行辯論、修正和表決,表決結果以多數決為原則;
(四)執行:國會通過的監督提請,由國會主席送交行政機關執行,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國會,並刊憲公佈,如有必要,國會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回覆進行評價和追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國會。如本條例與其他法律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本條例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國會議員和行政機關。本條例的修改議案須經國會通過,並刊憲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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