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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法] 《地方總督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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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3 17:48:06| 字數 1,09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三十一章
法律名稱: 地方總督選舉法
法律類型: 憲政法
立法機關: 皇室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特別備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旨在規範《大龍帝國》(下稱本國)的地方總督的產生和罷免,保障本國的民主制度和權利保障。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本國所有公民,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政治取向等。

第三條 本法依據本國的章程和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並接受本國所有公民的監督及評價。

第二章 選舉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地方總督的任期為一年,每一年舉行一次選舉,五月一日開始選舉,選舉日期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前一個月公告。
第五條 地方總督的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合資格的選民選出或罷免。
第六條 合資格的選民指符合《選民登記條例》中的選民定義,並且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選民登記冊中登記的人士。
第七條 合資格的候選人指擁有本國公民資格的註冊會員,並且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候選人登記冊中登記的人士。
第八條 候選人的登記期為七日,登記時無須繳交任何選舉按金,但須提交一份政綱和個人簡介。
第九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的登記和提名,並在登記期結束後公佈正式的候選人名單和編號。
第十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安排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包括辯論會、論壇、廣告等,並監督候選人的競選行為,防止任何不公平或不正當的競選手段。
第十一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設置投票站,並在投票日期間負責統計投票人數等最新情況。
第十二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任何與選舉有關的爭議和投訴,並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候選人或選民的資格或票數。

第三章 選舉結果和罷免機制

第十三條 地方總督的當選標準為獲得有效票數的最高票,即得票最多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如果有兩名或以上的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高票,則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重新安排選舉,如第二次也出現相同的最高票,則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隨機抽籤決定勝負。
第十五條 如果選舉中只有一名候選人,則投票項目設為「信任」及「不信任」,該候選人須獲得「信任」的票多於「不信任」的票,方可當選。
第十六條 如果選舉中沒有任何候選人,則選舉管理委員會須重新安排選舉,並延長登記的期限,直至產生候選人為止。
第十七條 地方總督的罷免標準為獲得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八條 罷免地方總督的提案須由不少於合資格選民總數的三分之一人簽署支持,並提交給選舉管理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罷免投票。
第十九條 罷免投票的日期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前一個月公告,並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投票。
第二十條 如果地方總督被罷免,則選舉管理委員會須在一個月內安排補選,並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選舉。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選舉管理委員會,但受國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國會。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本法進行修改或修訂,並經國會表決通過,方可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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