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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 《地方總督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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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3 17:48:06| 字數 7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錄
地方總督選舉法
章次:
第三十一章
法律類型:
選舉法
立法機關:
國會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4-03-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備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旨在規範《大龍帝國》地方總督的產生和罷免,保障民主制度和公民權利。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所有公民,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政治取向等。

第三條 本法依據本國的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並接受公民的監督及評價。

第二章 選舉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地方總督任期為一年,每年舉行一次選舉,任期自每年十二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結束。

第五條 選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開始,選舉日期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前一個月公告,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

第六條 合資格選民為符合《選民登記條例》定義並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的人。

第七條 合資格候選人需擁有公民資格並完成候選人登記。

第八條 候選人登記期為七日,無需繳交選舉按金,但須提交政綱和個人簡介。

第九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登記並公佈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十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競選活動並監督行為,防止不正當手段。

第十一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設置投票站,統計投票人數。

第十二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處理選舉爭議和投訴,有權取消違規者資格。

第三章 選舉結果和罷免機制

第十三條 當選標準為獲得最高有效票數。

第十四條 若票數相同,重新選舉;如再次相同,抽籤決定。

第十五條 若只有一名候選人,需「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方可當選。

第十六條 若無候選人,延長登記期限,直至有候選人。

第十七條 罷免標準為獲得三分之二有效票數。

第十八條 罷免提案需三分之一合資格選民簽署支持,經審核通過後進行投票。

第十九條 罷免投票日期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前公告。

第二十條 若地方總督被罷免,選舉管理委員會須在一個月內安排補選。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選舉管理委員會,但受國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國會,修改須經國會表決通過並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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