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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地方官員職等升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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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31 20:56:24| 字數 57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錄
地方官員職等升遷管理條例
章次:
第四十一章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機關:
國會
立法屆期:
1
立法日期:
2025-01-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備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旨在規範《大龍帝國》內地方官員的職等升遷制度,保障官員職業發展的公平性,促進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和專業性。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龍帝國境內所有地方政府的官員,包括村、鎮、市、縣等各級職等。

第三條 地方官員的升遷應依據其工作表現、年資及考核成績,並在遵循公開、公正、透明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第二章 職等和薪資

第四條 地方官員的職等分為多個級別,並根據年資、工作表現和考核結果進行調整。每個職等對應不同的薪資標準,具體標準由地方政府每年檢視和調整。

第五條 各職等的薪資應符合《大龍帝國》制定的地方官員薪酬等級說明表,確保薪資的合理性和競爭力。

第三章 升遷條件

第六條 地方官員的升遷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 在職年資滿足相應職等的要求。
2. 考核成績達到升遷標準。
3. 無嚴重違紀違法記錄。

第七條 特別優秀的官員可在考核成績特別優異的情況下,申請提前升遷或跨級升遷,具體規定由地方政府制定。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八條 地方政府應每半年對官員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工作表現、專業能力、紀律性和公眾評價。

第九條 考核結果應作為官員升遷的重要依據,並需公開透明,接受公民和監督機構的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內政部。如與其他地方官員管理法規有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二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修改提案須經國會通過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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