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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信息
立法日期2025-01-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旨在規範大龍帝國皇室制度,確立皇室在立憲體制中的地位、職權與義務。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皇室成員及其相關事務的管理。
第三條 皇室是大龍帝國的重要象徵,代表國家統一與文化傳承。
第二章 皇室組織
第四條 皇室成員包括:
(一)在位皇帝
(二)皇室直系親屬
(三)獲皇帝冊封的皇室成員
第五條 皇帝職權:
(一)國家元首權力
(二)重要任命權
(三)榮譽授予權
(四)重要法案簽署權
(五)特赦權
(六)緊急狀態宣告權
第六條 皇室事務由皇室事務處統籌管理,其職責包括:
(一)管理皇室日常事務
(二)籌辦皇室典禮
(三)保管皇室文物
(四)處理皇室對外關係
第三章 皇位繼承
第七條 皇位繼承採用推選制與世襲制相結合的方式:
(一)現任皇帝可提名繼承人
(二)國會具有同意權
(三)需經公民投票確認
第八條 皇位繼承人需具備:
(一)崇高道德品格
(二)卓越領導能力
(三)傑出公共服務記錄
第四章 皇室職責
第九條 皇帝應履行:
(一)維護憲法
(二)促進國家統一
(三)弘揚文化傳統
(四)推動社會進步
第十條 皇室成員應:
(一)遵守憲法法律
(二)維護皇室尊嚴
(三)服務社會大眾
(四)促進文化發展
第五章 皇室特權與限制
第十一條 皇室特權:
(一)享有特殊禮遇
(二)獲得國家保護
(三)擁有特定豁免權
第十二條 皇室限制:
(一)不得干預行政
(二)不得參與商業活動
(三)不得加入政黨
(四)不得違反憲法
第六章 皇室經費
第十三條 皇室經費來源:
(一)國家預算撥款
(二)皇室資產收益
(三)合法捐贈
第十四條 皇室經費使用:
(一)皇室日常開支
(二)典禮活動支出
(三)慈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國會。
第十七條 本條例修改需經國會特別程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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