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國正式國號定名為「大龍皇朝」,為一提倡平等自由法治之虛擬選舉君主制國家。
第二條
大龍皇朝法律的核心價值旨在伸張自由、正義、平等以及提供和平的政治環境。
第三條
大龍皇朝實行君主立憲制,以國家創始人龍帝作為最高精神領袖,並由皇帝負責日常施政。
第四條
「雙龍旗」為大龍皇朝之國旗,是大龍皇朝的國家象徵,依法律受到保護。詳見附件。
【第二章、始祖】
第五條
始祖是大龍皇朝的創始人,敬稱為「陛下」,其地位和名銜均神聖不可侵犯。
第六條
始祖的行為不負法律責任,不受法律追究及起訴。
第七條
始祖於大龍皇朝皇帝產生後,繼續行使下列職權:
一、授予經皇帝任免之官員相關的權限;
二、管理皇室規範及相關工作;
三、籌備選舉與封禪事宜;
四、接受外國大使、公使的國書;
五、裁定國內之違規行為;
六、頒授榮譽稱號、勳章;
七、舉行儀式;
八、管理凌煙閣、弘文館等的修史寫傳等工作。
【第三章、皇帝】
第八條
皇帝是大龍皇朝的國家元首,敬稱同樣為「陛下」,代表大龍皇朝。
第九條
皇帝由所有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任期為每半年一屆,不設連任限制。
第十條
皇帝繼位前須在封禪台進行封禪儀式,接受皇帝玉璽並決定年號。
第十一條
皇帝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大龍皇朝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大龍皇朝的其他法律;
三、制定法案、公布法律;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任免各級大小官員,包括宰相、京官及各地方官。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七、代表大龍皇朝政府處理對外事務以及其他事務;
八、處理國內之違規行為;
九、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十、對國民的表現打賞「聲望」積分。
第十二條
國庫每月撥七十白銀以作皇帝的開支,但皇帝本身亦可在授勳典禮中因應自身的表現而獲得爵位和對應的俸給。
第十三條
皇帝不得私自挪用國庫白銀,如需提取國庫白銀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
皇帝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時,得設置攝政,依次由始祖、宰相臨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五條
如遇皇位從缺,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在選出新皇帝。皇帝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當國內有三分之一的合資格選民發起聯署要求皇帝退位,可以舉行皇帝退位公投。如得過半數投票人士同意,則皇帝必須退位,並依本法規定選出新皇帝。
【第四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本章所指國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國註冊滿十天;
二、主題數及回覆數之總和為二十或以上。
第十八條
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依法不受侵害。
第十九條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第二十條
國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國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除違反本國規定之惡意內容外,國民之言論受到保障。
第二十二條
國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二十三條
國民享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在由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均得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或公共團體提出賠償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國民有遵守法律,維持本國良好言論風氣及秩序的義務。
【第五章、政治體制】
第二十六條
本章為臨時之過渡法規,最終目的為建立制度完善之政治體制。
第二十七條
皇帝之下設六部,負責國家日常行政,以宰相為六部之首。
第二十八條
宰相負責輔助皇帝施政,具體職能視乎情況決定之。
第二十九條
六部官員由皇帝依法任免之。
第三十條
宰相以及其他各級官員之俸給依法制定之,官員可每月自行申領。
【第六章、補則】
第三十一條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始祖龍帝。
第三十三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現任皇帝,但須先行取得龍帝與時任宰相之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後開始施行。
【附件】
大龍皇朝雙龍旗
(大龍皇朝雙龍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