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根據憲法而制定,旨在規範大龍皇朝國旗及國徽的制式和使用。
第二條
大龍皇朝國旗為雙龍旗,國徽為雙龍扶盾徽。詳見附件。
第三條
大龍皇朝國旗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如下:
一、以紅色作背景;
二、上下方各設一條黃邊;
三、中間置有雙龍戲珠圖。
第四條
大龍皇朝國徽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如下:
一、最上方以金龍翼善冠作冠飾;
二、下方分設頭盔、上披風與盾徽;
三、盾牌區分為四分,左上與右下為紅底之笑臉,右上與左下則分別為兩隻嘴橄欖枝的白鴿;
四、盾牌區外圍包覆一圈紅色頂旗,上書箴言「和平、歡樂、美滿」;
五、盾牌兩側以五爪龍為扶盾獸;
六、正下方設紅色底旗,並書國號「大龍皇朝」。
第五條
國旗與國徽得於下列情況視乎需要使用:
一、政府對國內公佈之文書、法令;
二、舉行重大節日慶祝、紀念活動,文化活動及展覽會。
三、大龍皇朝於外交場合之正式文件;
四、其他機構或民間組織按情況需要使用。
第六條
國旗及國徽是大龍皇朝的象徵和標誌,任何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除法律上另有規定外,國旗、國徽上不得附加配置各種符號。
第八條
本法自神德元年四月十六日正式生效。
【附件】
(大龍皇朝雙龍旗)
(大龍皇朝國徽)

神德元年四月九日